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8770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银朗南路49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QW3K3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科路1号22栋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61644460。
法定代表人:莫自强。
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以和被告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2.11元,保全费1669.74元,合计4321.85元(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