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9266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山市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科路1号22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莫自强。
原告***与被告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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