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雄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执38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科路1号22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莫自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雄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雄中路雄州公园东侧(原生资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雄州新城城市综合体东侧A1地块。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雄市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雄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清仲字第767号裁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粤02执382号。在执行过程中,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提出撤回执行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即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清远仲裁委员会(2021)清仲字第76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余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