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94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大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19402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科路1号22栋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61644460。 法定代表人:莫自强。 被申请人:税国权,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 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与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国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粤2071民初949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国权名下价值相当于11222199.7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中心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粤2071民初949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国权名下价值相当于11222199.78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