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

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齐河创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5民初270号
原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路街道舜华路**舜泰广场**楼****1503。
法定代表人:毛忠。
被告:齐河创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城街道齐河县城区新华路**iv>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创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