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

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齐河创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5民初269号
原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15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创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新华路**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创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逾期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综上,本案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