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627号
原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15层B区1503。
法定代表人:毛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东,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创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新华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陆俊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伟,男,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单位职工。
第三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张仕兵。
原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创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4元(已减半),由原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玉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春鑫
书 记 员 刘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