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

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齐河创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1626号
原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东,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创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陆俊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伟,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张仕兵。
原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创信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