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

李波与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1912号
原告:李波,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贝,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1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90359652。
法定代表人:毛忠。
原告李波与被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瑞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晓明
书记员李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