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7936号
原告: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安定北街安创公司办公楼3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千,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2301。
法定代理人:***。
原告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田 青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