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7民初2597号之二
原告: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安定北街安创公司办公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52190345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芦台经济开发区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场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6MA09P2QU8T。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63号2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37650833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芦台经济开发区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富力城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