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3369号
原告: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定北街安创公司办公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52190345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顺安路33号院三区1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8950049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住广州市。
原告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程珊珊
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