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6022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庆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友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150号2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北方友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