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友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北方友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6022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庆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友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150号2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北方友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