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圣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圣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恒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11184号
原告:北京东方圣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官庄村村委会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余圣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剑,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民族家园96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利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东方圣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春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中,原告北京东方圣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圣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圣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帅宾
二O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