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中盛泰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财保499号 申请人:山东中盛泰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69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宝山路55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中盛泰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中盛泰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4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中盛泰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4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524000元,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