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驭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驭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0民初20270号
原告:上海金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驭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金嘉勋。
原告上海金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驭龙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其明确表示不愿意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金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