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庭州浩泰路桥有限公司

青河县兴辉伟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昌吉州庭州浩泰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325民初435号

原告:青河县兴辉伟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团结东路公园小区2号楼1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桂萍,青河县兴辉伟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出纳。

被告:昌吉州庭州浩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客运站。

法定代表人:王曦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新,新疆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河县兴辉伟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昌吉州庭州浩泰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青河县兴辉伟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河县兴辉伟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河县兴辉伟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2元,减半收取计5201元,由原告青河县兴辉伟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魏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沈 剑

书 记 员 阿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