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庭州浩泰路桥有限公司

新疆君钢诚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昌吉州庭州浩泰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3141号

原告:新疆君钢诚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路街道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国际广场F座15层1515室(125区2丘44栋)。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勇,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昌吉州庭州浩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中山路街道125区2丘43栋16层D单元1613室。

法定代表人:王曦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君钢诚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吉州庭州浩泰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君钢诚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君钢诚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62元,由原告新疆君钢诚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向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彦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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