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民初3140号
原告:新疆君钢诚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国际广场F座15层1515室(125区2丘44栋)。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勇,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吉州庭州浩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125区2丘43栋16层D单元1613室。
法定代表人:王曦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君钢诚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吉州庭州浩泰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君钢诚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书为由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君钢诚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君钢诚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8元,此款已由原告新疆君钢诚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新疆君钢诚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艾令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