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和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财保5号
 
申请人: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694920759Q
法定代表人:王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民,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QFPOQ
法定代表人:晁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渭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92267.5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肆佰肆拾玖万贰仟贰佰陆拾柒元伍角整,户名:***和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高新区支行,账号:2705052701201000XXXXXX)或查封同等价值位于韩城市新城区的在建项目韩城市城北片区XX区改造X期XX住宅楼工程的地上六层及地下车库主体工程。申请人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8月20日,渭南仲裁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提交本院,2021年8月26日申请人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向我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92267.5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肆佰肆拾玖万贰仟贰佰陆拾柒元伍角整,户名:***和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高新区支行,账号:2705052701201000XXXXXX),冻结期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位于韩城市新城区XX路的在建项目韩城市城北片区XX户区改造X期XX住宅楼工程的地上六层及地下车库主体工程,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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