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民初7803号 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区新市。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侧都市风情写字间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95元,减半收取7447.5元,由原告渭南安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利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