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6324号
原告:陕西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渭清路与乐天大街十字东北角白杨小区S1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杜化路东侧都市风情写字间3-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芥子村四组,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安里乡义井村六组,系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宇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润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