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俞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21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俞华强,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建设南大街43号14-1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02589689516H。
法定代表人:俞华强,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1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俞华强、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世林
人民陪审员  年兴国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田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