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02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西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0000022643X1。
负责人人:王金树。
被执行人: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建设南大街43号14-15,组织机构代码589689516。
法定代表人:俞华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2行审34号行政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金融、工商、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902行审34号行政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凤祥
审 判 员  沈志学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权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