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监36号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建设南大街**1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589689516H。
法定代表人:俞华强,该公司总经理。
***与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9民终40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任丘市公安局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出具的建议函,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单继泽
审 判 员 朱婧红
审 判 员 石春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万玉
书 记 员 郭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