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监36号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建设南大街**14-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589689516H。

法定代表人:俞华强,该公司总经理。

***与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9民终40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任丘市公安局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出具的建议函,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单继泽

审 判 员 朱婧红

审 判 员 石春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万玉

书 记 员 郭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