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国土资源局、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0902行审34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御河西路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河北丰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小赵庄乡荣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589689516H。
法定代表人:俞华强。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沧国土资新监罚字[2017]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份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占用荣官屯村集体土地建万荣森林公园管理用房,建成后一直停工,2017年开始装修,占地面积1575.34平方米,占地类型为建设用地(1568.69平方米)和未利用地(6.66平方米),该宗地符合沧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沧国土资新监罚字[2017]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作出沧国土资新监罚催告字[2017]第3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沧国土资新监罚字[2017]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沧国土资新监罚字[2017]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