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2132号
原告:长春市兴佳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乙三路、丙十六路力旺。芳草苑一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雾九路1号莲花山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长春艺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泉眼镇莲花**。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长春市兴佳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长春莲花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艺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春市兴佳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向法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兴佳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兴佳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