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管道集团有限公司

江丰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忠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终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丰管道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6016414360。
法定代表人:张晏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忠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7K1BB59。
法定代表人:吕莹,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秉辉,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丰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忠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民初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沧州忠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完成了专业人员培训等部分工作,因涉及政策层面等因素至今未能完成委托事项,证据不足,应当令当事人继续举证或依法调查取证,以便查清事实,依法裁判。另,被上诉人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原审过程中已在工商局注销,故,重审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是否变更或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民初9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丰管道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兆阳
审判员  刘晓莉
审判员  穆庆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苗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