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丰管道集团有限公司

江丰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上街中能环科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30民初228号
江丰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上街中能环科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江丰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丰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90元,减半收取98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45元,由原告江丰管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健
书记员  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