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5执监7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慧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慧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即(2016)吉05执82号。为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吉05执82号执行案件,指定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