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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汤庄镇招贤路**。
法定代表人:葛乃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址沈阳市铁**。
申请人扬州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163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我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116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郑所亮
审判员  刘子辉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