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27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包头市平安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包头市平安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航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2民终1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是企业改制后所产生的争议,并非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而引发的争议,本案应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对改制中涉及到自己被安置到平安航运公司这一事实没有异议,其在法律上的诉求也仅为确认劳动关系,与改制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平安航运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所在单位的下放、合并、改制都是在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包头市相关行政部门亦对于包括***在内的长期离岗人员作出了安置方案,但***一直不满意安置方案。***与平安航运的纠纷属于非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纠纷,由此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政策予以解决,原审认定***与平安航运之间的纠纷系政府主导下企业改制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并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晓 慧
审 判 员 吕 浩 杰
审 判 员 李 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延 可
书 记 员 ***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