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

***与安平县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28民初137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12日出生,农民,住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城县六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平县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安平县为民街东段40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221615-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1月9日出生,农民,住阜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平县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