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

安平县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安平县南海卫浴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5民初212号
原告:安平县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平县南海卫浴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平县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南海卫浴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安平县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由原告安平县镇东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