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何克标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旺发顺五金建材销售部、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辖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旺发顺五金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天骄花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517号北京路花园8幢402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玉泉区旺发顺五金建材销售部、原审被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4民初3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交易行为地和使用地都不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故将本案移送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钢筋购销合同》第八条“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有利于合同履行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由合同签约地法院管辖。”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旺发顺五金建材销售部,住所地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天骄花园18号楼,合同签约地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旺发顺五金建材销售部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乌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