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与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4055号 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青安路958号E-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栋14层1402号。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璜溪西街88号2幢434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男,196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三人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海略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美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