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92民初2007号
原告:两江新区淑**电子商务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融路9号6幢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60UCALX9。
经营者:刘淑英,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6H34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BK4M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栋14层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719722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西小街2号院1号楼9层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PRQ8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两江新区淑**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两江新区淑**电子商务经营部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两江新区淑**电子商务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两江新区淑**电子商务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2.32元,减半收取计2156.16元,由原告两江新区淑**电子商务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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