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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淑某某电子商务经营部与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92民初2007号 原告:两江新区淑**电子商务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融路9号6幢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60UCALX9。 经营者:刘淑英,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6H34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21-2-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BK4M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栋14层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719722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4665940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西小街2号院1号楼9层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PRQ8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两江新区淑**电子商务经营部与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融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两江新区淑**电子商务经营部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两江新区淑**电子商务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两江新区淑**电子商务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2.32元,减半收取计2156.16元,由原告两江新区淑**电子商务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陈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