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12541号
原告:上海晶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区新工路499号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栋14层14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晶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晶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晶圣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晶圣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