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仁立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3831号 原告:重庆仁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2号C18-1、C1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988851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U6H34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路1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747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金贸时代北区1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L3NU8D。 负责人:**。 被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栋14层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719722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仁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仁立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仁立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