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681财保96号 申请人: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新丰镇西城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REJD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办事处世博生态城低碳中心B栋14层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7197220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在15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保全。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1,500,000.00元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盛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 江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