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229民初1680号
原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23952934;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催志兴,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新矿村巷**。
被告:***,汉族,男,汉族,1975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竹海镇利民村**。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元艺村花园组**。
被告:陈发美,女,彝族,1997年9月27日出生,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渔塘村****/div>
被告:李庭果,男,汉族,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住重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黄桷村****div>
被告:王传辉,男,汉族,1981年3月10日出生,住,住安徽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倪岗村新****iv>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23日出生,住,住贵州省毕贵州省毕节市撒拉溪镇兴隆村火把地组**>
被告:王秋,男,汉族,1992年10月15日出生,住,住四川省江安县四川省江安县红桥镇对角村胜利组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第三人:福建省建川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西陂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978825512;
法定代表人:史震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发美、李庭果、王传辉、**、王秋,第三人福建省建川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旺青
人民陪审员 何惠英
人民陪审员 何萌凤
二0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