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川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民辖终1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292850XF。

法定代表人:靳玉东。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一审被告:何武,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县。

一审被告:福建省建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西陂路286号(西山安置小区二期)A2幢6-跃层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978825512。

法定代表人:史震海。

一审被告:九景衢铁路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城站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0873828990。

法定代表人:杨建中。

上诉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何武、福建省建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川公司)、九景衢铁路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景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2019)浙1181民初2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铁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为劳务分包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00条的规定,劳务分包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不适用于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河南郑州高新区,故本案应依法确定由被上诉人住所地河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移送河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地点在龙泉市,故龙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法律依据。故对被告中铁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湘

审 判 员  翁王婷

审 判 员  梅剑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吴雨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