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81民初67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4月13日,汉族,无固定职业,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被告:福建省建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西陂路286号(西山安置小区二期)A2幢6-跃层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9788255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河南省南阳市人,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被告福建省建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省建川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7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杰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