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川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川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建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9788255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审被告:***,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诉人福建省建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2民初329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省建川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此,本案应当移送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订立的《履带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租用地点为“宁德福鼎”,可确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福鼎市,因此,福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福鼎市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所作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游翔
审判员***
审判员林玮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