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72民初1053号
原告:***************。
被告: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80。
法定代表人:刘科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德华***********。
上列当事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德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1.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7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事发经过:2019年10月10日15时30分许,被告彭德华驾驶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号重型载货汽车,在东莞市***与原告驾驶的粤S*****3号网约出租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粤S*****3号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彭德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时,被告彭德华在履行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务。
3.原告车辆停运损失情况:事故后,原告承租进行网约出租车业务的粤S*****3号小型客车因需维修而停运,至2019年11月3日车辆维修完毕出厂。原告主张其出租车每天营运收入约400元,扣除充电费用约50元,其按每天300元计算停运期间停运损失。被告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计算方法没有异议。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本案原告***原起诉的被告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诉讼期间,原告申诉撤回对该被告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并表示不向被告案涉车辆的承保保险人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彭德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其在事故时是履行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诉求被告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停运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7200元。原告诉求彭德华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前述法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停运损失7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谭国洪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锦弟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