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终44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塘村四海盛停车场1栋001号。
法定代表人:刘科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云,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婕红,广东胡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述兵,男,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系受害人余某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系受害人余某的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系受害人余某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1,女,汉族,2012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系受害人余某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2,男,汉族,2015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系受害人余某之子。
林某1和林某2的法定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系其父亲。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白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
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洪,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包龙标,男,汉族,1988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桂敏,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述兵、***、**、林某1、林某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包龙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86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12元,减半收取530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康养
审判员 李东慧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