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13715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福安大厦南楼4楼平安保险公司理赔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18633X2。
法定代表人:尤程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春,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
法定代表人:李振平,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塘村四海盛停车场1栋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855780。
法定代表人:刘科伟。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俐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慧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