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06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77年4月20日生,住湖北省房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89855780,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新塘村四海盛停车场1栋001号。
法定代表人刘科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8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四海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6040元及利息、受理费43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20612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6264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执行款6171元(含迟延履行金174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43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87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8747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晓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