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7执3439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34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1879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主动要求本院扣划其名下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9245元,并将执行款18915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案件受理费144元、执行费186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执行款18915元,向本院申请结案及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3458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亦已追缴,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3458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245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