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京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京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海迪科(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2民初4230号之五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京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高长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桃园镇育华村34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京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京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2019年1月18日达成和解,***(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向南京京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01万元,南京京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也实际收到301万元货款,双方纠纷已解决,没有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京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南京京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京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准许反诉原告***(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55元,减半收取16527.5元,由原告南京京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反诉原告***(南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霁
人民陪审员*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雨